(2017)苏01民终5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曼,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5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曼,女,1981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609号东来科技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黄建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城,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曼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2017)苏0114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曼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未考虑上诉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判决过重且无法在期限内支付费用。2、因上诉人没有出庭经验,未当庭要求和被上诉人进行协商,一审法院未说明当庭可以协商。3、上诉人自愿再承担一个月的租金3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王曼于2017年8月1日前支付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共1万元(已履行完毕);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01元,由王曼负担(该款已由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王曼于2017年8月1日支付给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曼已履行完毕),二审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王曼负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付 双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