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廖国安与田丹、廖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国安,田丹,廖健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222号申请人:廖国安,男,生于1953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田丹,女,生于1983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1。被申请人:廖健宏,男,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申请人廖国安与被申请人田丹、廖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国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账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丹、廖健宏的银行存款及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冻结存款银行账号及时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申请人廖国安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若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