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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河北东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河北东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343号原告:刘建伟,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河北东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留各庄镇留邻居村,法定代表人:朱丹萍,负责人。原告刘建伟与被告河北东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渡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刘建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699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审判员  徐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左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