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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5098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明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明泽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098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福荣,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明泽,男,199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明泽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