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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陈祥、居慧琴与庄XX、南通兄弟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祥,居慧琴,庄XX,南通兄弟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155号原告:吴陈祥,男,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居慧琴,女,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祥,男,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第二原告丈夫。被告:庄XX,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南通兄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40号。法定代笔人:李荣。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88号苏信大厦201室。负责人:刘晓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跃辉,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吴陈祥、居慧琴与被告庄XX、南通兄弟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吴陈祥、居慧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陈祥、居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陈祥、居慧琴负担。审判员  薛卫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顾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