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誉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誉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夏征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民,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誉杰,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伟,诚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誉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增龙审 判 员 宋光玉审 判 员 方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金成书 记 员 王冰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