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安臣、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臣,蒋国荣,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张安臣,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蒋国荣,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五河县,被执行人:李娟(蒋国荣之妻),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安臣申请执行蒋国荣、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0322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沛专审判员  王 霄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