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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荣丽娟与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丽娟,王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141号原告:荣丽娟,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娣,女,1997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荣丽娟与被告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1月10日立案。原告荣丽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日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