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荣丽娟与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丽娟,王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141号原告:荣丽娟,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娣,女,1997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荣丽娟与被告王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1月10日立案。原告荣丽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日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