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丽梅与詹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梅,詹文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304民初1425号 原告:姚丽梅,女,1983年4月293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树根,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原告姚丽梅的丈夫。 被告:詹文茂,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丽梅与被告詹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姚丽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詹文茂返还原告姚丽梅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银行法定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总计118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5日,被告詹文茂向原告姚丽梅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期为24个月,同时约定,借款月息为3%,到期归还本息,如逾期超过10天,10天后的利息在原利息上加2%。借款到期后,原告姚丽梅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一直推诿拖欠。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姚丽梅与被告詹文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詹文茂欠原告姚丽梅借款本金60000元,调解书签收之日被告詹文茂一次性归还原告姚丽梅借款本金20000元,余下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詹文茂在2017年10月31日前还清。 二、如被告詹文茂未按期支付,原告可就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姚丽梅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义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