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与禾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禾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609号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工农路58号鸿运装饰城A8幢110室,注册号320611600228575。经营者:郑永样,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禾赢,女,汉族。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与被告禾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