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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王利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王利芬,张小凤,王小军,刘利利,党海艳,王健霄,王振军,沈海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315号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市。负责人訾永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艳,系该支行员工。被告王利芬,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小凤,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小军,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刘利利,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党海艳,女,1988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健霄,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振军,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沈海艳,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王利芬、张小凤、王小军、刘利利、党海艳、王健霄、王振军、沈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