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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倪健敲诈勒索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健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058号罪犯倪健,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本科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鼓刑二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二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二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以罪犯倪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倪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倪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倪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倪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