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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焦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焦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486号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方耀添。委托代理人许春义,该公司员工被告:焦蓉,女,苗族,1978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焦蓉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晓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怡杏书 记 员 谭京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