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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赵志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刑初291号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志强,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良、张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赵志强在保定火车站腾达大酒店后院停车场因车辆剐蹭问题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赵志强持棍将被害人头部打伤,头皮创口累计16厘米,经鉴定,该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志强与被害人杨某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9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信、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赵志强的供述、刑事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强故意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二级,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志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超审判员 许烁人民陪审员刘永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