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162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负责人:徐厚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80681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朱某某,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