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刘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201号被执行人:刘强,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本院在执行刘强犯诈骗罪处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费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强缴纳罚金12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公绪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