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继元与安徽正午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冷小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元,安徽正午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冷小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363号原告:张继元,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平,滁州市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徽正午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长江商贸城)9幢21室。法定代表人:冷小磊,系公司经理。被告:冷小磊,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张继元诉被告安徽正午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冷小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继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元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继元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俞金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