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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4562海安美全机械配件加工厂与南通力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美全机械配件加工厂,南通力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562号原告:海安美全机械配件加工厂,住所地海安县高新区通榆北路16号华中五金机电城钢材区4-A。经营者:荀国全,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海安县高新区。被告:南通力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晓星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任华斌。原告海安美全机械配件加工厂诉被告南通力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海安美全机械配件加工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安美全机械配件加工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安美全机械配件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海安美全机械配件加工厂负担。审 判 员  邢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景和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