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南汇团西马铁厂与湖州南浔震阳电梯配件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汇团西马铁厂,湖州南浔震阳电梯配件加工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984号原告:上海南汇团西马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团西村。执行事务合伙人:乔仁官,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表,上海市南汇大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南浔震阳电梯配件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富强村古英路38号。投资人:候耀祖。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汇团西马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湖州南浔震阳电梯配件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南汇团西马铁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汇团西马铁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2618元,由原告上海南汇团西马铁厂(普通合伙)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