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民辖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4523号五洲明珠1801A室。法定代表人:XX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林路以西、香江西二街0279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中海龙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171号。上诉人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1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为潍坊高新区,本案应当由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三方约定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本案中甲方即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在该公司提起诉讼时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依据管辖约定,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