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亚云、张锦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云,张锦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陈亚云,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锦球,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民终6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锦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锦球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冰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