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秦鹏与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鹏,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产业装备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张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秦鹏。委托代理人:程帅博,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鸿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产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宝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秦鹏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产业装备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张晓宇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张晓宇的身份信息与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核实查无此人而无法执行。另查明,本案其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尔顺执行员 : 关 勇执行员 : 姜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