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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复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复3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会昌路,组织机构代码78472289-5。法定代表人:李成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杰,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蒲娟,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复议申请人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油法院)(2017)川07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油法院在执行蒲娟与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成旭、程国萍、江油市旭日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江油法院(2017)川0781执1006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江油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蒲娟与被执行人李成旭、程国萍、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江油市旭日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油法院(2016)川078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李成旭、程国萍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蒲娟借款本金630万元及利息;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江油市旭日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李成旭、程国萍、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江油市旭日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蒲娟向江油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江油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川0781执10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李成旭、程国萍、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江油市旭日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34175元(含本金6300000元,诉讼费74900元、执行费592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2017年5月25日,江油法院作出(2017)川0781执10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江油市工业开发区汇丰路商业及住宅用地使用权。江油法院另查明,位于江油市工业开发区汇丰路,土地证号:江国用(2009)第02000**号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宗土地于2016年6月17日被江油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规划调整,需整合周边零星土地整体开发。江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本案所涉土地系规划调整,需整合周边零星土地整体开发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不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的范畴。江油法院(2017)川0781执10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裁定拍卖的土地系闲置土地为由,请求中止(2017)川0781执10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执行异议。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复议称,本案执行程序中拍卖其位于江油市工业开发区汇丰路商业及住宅用地(使用证号第0200094号)使用权。该宗土地被江油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该宗土地在未落实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之前,不能进行拍卖。请求撤销(2017)川07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江油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定。另查明,案涉审理程序中,江油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向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发出(2016)川0781民初8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查封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江油市工业园区汇丰路商业及住宅用地,查封期限三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执行案件中闲置土地能否阻却拍卖程序。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分析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只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江油法院拍卖案涉位于江油市工业开发区汇丰路商业及住宅用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涉案土地在江油法院查封后被江油市国土资源局以“规划调整,需整合周边零星土地整体开发”认定为闲置土地,该行政行为仅会对该宗土地的价值等有所影响,则不能改变土地的权属。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宗土地为闲置土地不能进行拍卖的理由申请复议,无法律依据,不能阻却案涉拍卖程序。综上所述,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江油法院(2017)川07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二、维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唐剑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蒙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