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恩连与长乐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连,长乐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694号原告:李恩连,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联村西洋南路340-342号。法定代表人:陈义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煌(公司员工),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李恩连与被告长乐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恩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恩连负担。审 判 长 林 枫人民陪审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倩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