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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宫某与吴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吴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99号原告宫某,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吴某,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现于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宇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