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树雄与钟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树雄,钟晓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40号原告:邱树雄,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钟晓鸣,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树雄与被告钟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晓鸣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树雄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晓鸣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树雄撤回对被告钟晓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树雄负担。审判员 伍兴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仪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