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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101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邰正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中远路5号。法定代表人:阮国强,该公司总经理。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铸钢公司)与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锻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力铸钢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中锻造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马鞍山市海力铸钢废旧金属回收门市部以其所有的固定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力铸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