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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忠吉、曾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吉,曾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吉,男,194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曾文武,男,196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陈忠吉申请曾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曾文武应支付申请人陈忠吉案款40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0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文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