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刘广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刘广宇,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正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崔显双,陈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号银洲国际大厦***层*号。负责人:栾学利,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80#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广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广宇,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西岗区九三街**号*层*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正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显双,女,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陈祥荣,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刘广宇、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正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崔显双、陈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的(2011)大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大民三初字第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如魁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丛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曲汝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