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邱国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8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国全,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国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国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邱国全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汤某某桥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邱国全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邱国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邱国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国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国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蔡某、杨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国全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国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国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远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