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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宝宝仔饲料有限公司与钟健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宝宝仔饲料有限公司,钟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宝宝仔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寮采路50号。法定代表人尹玉光。委托代理人陈丽君,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健安,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原告广东宝宝仔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钟健安给付原告广东宝宝仔饲料有限公司货款482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48271元,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188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因钟健安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广东宝宝仔饲料有限公司遂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62613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连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实施扣划;本院依法委托连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R×××××富迪牌汽车的档案实施查封外(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作强制变现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实施扣划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实施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