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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1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卫国与张荷香、余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国,张荷香,余千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260号之二原告吕卫国,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张荷香,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余千山,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吕卫国与被告张荷香、余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日,原告吕卫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卫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吕卫国负担。审判员  张烈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