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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曲扎、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扎,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曲扎,男,1958年8月7日出生,四川省白玉县街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政府五楼501-508号法定代表人,曾贤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45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曲扎与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为仲裁费用2160元。本院在执行曲扎与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48号15栋2单元6楼2号房过户至曲扎名下。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曲扎仲裁费用216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