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韩书栋、高延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书栋,高延新,孙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韩书栋,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执行人:高延新,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执行人:孙慎玲,女,1965年3月7日生,汉族,住莱城区。本院在执行韩书栋与高延新、孙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10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助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