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辖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与应战、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梁仁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应战,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梁仁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脊四社。法定代表人:文明,该矿矿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战,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委托诉讼代理人:力民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一路6号1幢1-4-3。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梁仁华,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因与被上诉人应战、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梁仁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3民初1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张 波审判员 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