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2017)皖15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某某所有的车号牌为皖N××××奥迪牌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正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