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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丰来、蒋天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丰来,蒋天瑞,王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03号申请人:蒋丰来,男。申请人:蒋天瑞,女。担保人:蒋永义(系申请人蒋丰来儿子),男。担保人:雷静(系蒋丰来妻子),女。被申请人:王乐,男。申请人蒋丰来、蒋天瑞与被申请人王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蒋丰来、蒋天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乐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蒋永义、雷静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南阳市高新区麒麟路35号11幢1单元301室房屋(房权证号:宛市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乐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二、查封担保人蒋永义、雷静共同共有的位于南阳市高新区麒麟路35号11幢1单元301室房屋(房权证号:宛市字第××号)一套,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蒋丰来、蒋天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