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赵晓恒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恒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59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晓恒,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溪市。2008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2017年2月16日因任意毁损财物的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3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晓恒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浙078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晓恒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晓恒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晓恒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晓恒撤回上诉。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晓 鸣审 判 员 曹益军审判员赵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斯 蓓 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