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福明、胡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福明,胡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910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华海园14幢一至二层102室。法定代表人:陈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福明,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胡挺,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福明、胡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