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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金凤、姚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凤,姚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姚金凤,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被执行人姚光明,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金凤与被执行人姚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50000元,执行费3650元,诉讼费252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光明因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姚光明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姚光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