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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文涛与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涛,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文涛,男,汉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田文涛依照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文涛收益款1869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054元,执行费2795元。但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后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阎良区航空城国际未来城房号为L-13号的商铺一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