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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赖嘉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嘉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82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嘉杰,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嘉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1时许,被告人赖嘉杰驾驶一辆小轿车(粤A×××××)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风神大道北侧路面由东往西驶至“回味鸡”路段时,因避让不及,与被���人卢某1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卢某1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赖嘉杰驾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赖嘉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卢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1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赖嘉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嘉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赖嘉杰致一人重伤逃逸、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被告人赖嘉杰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嘉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嘉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赖嘉杰赔偿被害人卢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卢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110警情信息表;被害人卢某1的病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粤A×××××小轿车的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穗花公(司)鉴(法临)字[2017]90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证人卢某2、赖某的证言;被告人赖嘉杰的供述及其对案发地点、肇事车辆、视频截图的签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赖嘉杰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嘉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嘉杰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赖嘉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赖嘉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赖嘉杰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赔偿情况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嘉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伟平审 判 员  李璇炜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