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财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巨柏与高小玲魏全胜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巨柏,高小玲,魏全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33号申请人刘巨柏,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高小玲,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魏全胜,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刘巨柏与被申请人高小玲、魏全胜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巨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小玲、魏全胜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139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刘巨柏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巨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巨柏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