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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赫店镇苏塘行政村。法定代表人:钱玉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晓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00万元。二、查封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鼎汉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00万元。三、冻结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太建设科技研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