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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东方华泰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东方华泰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695号申请执行人丽水东方华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金牛街805号。法定代表人叶亮。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大南路锦春大厦1幢2507室南首,组织机构代码:30769842-3。法定代表人陈素娟。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280号,组织机构代码:63371019-2。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申请执行人丽水东方华泰玻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185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郭志强一、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郭志强在(2017)浙1102执369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郭志强银行存款人民币386632.2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