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磊与乔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磊,乔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5765号原告:唐磊,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晓,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影,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斌,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原告唐磊与被告乔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晓、被告乔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通过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借贷宝平台达成九份电子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向被告出借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5日,借期内无利息,逾期利率为年息24%。原告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被告乔影辩称,其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55505元,因此被告结欠原告并非30万元,而是244495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证据如下:原告唐磊、被告乔影的身份证复印件、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平台《借款协议》电子打印件九份、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平台转账记录、收支明细、借贷宝平台借出、还款信息手机截图、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乔影当庭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乔影于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0月1日间,通过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平台,先后六次向原告唐磊借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本息归还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到期利息共计19134.21元。因被告乔影无法在借款到期时向原告唐磊归还本息,经双方协商后,约定由被告乔影再次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唐磊借款30万元后用于借新还旧。2016年12月31日,原告唐磊通过借贷宝平台先后9次借款给被告乔影30万元,被告乔影于当日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原告唐磊还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9134.21元。另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所签订的九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0%;借款期限为25天,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5日;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于宽限期24:00前仍未足额偿还本息的,视为借款人逾期,自逾期之日(宽限期次日)起,则按照24%的年化利率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再查明,被告乔影于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11月14日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支付原告唐磊人民币55505元。原告唐磊于2016年7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分二次通过手机银行、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乔影29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乔影净支付原告唐磊26505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乔影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原告唐磊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但在原、被告发生新旧借贷关系期间,被告乔影除借款本金外向原告唐磊净支付的26505元,应视为对原告的还款,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被告乔影实际结欠原告唐磊借款本金273495元及自借款宽限期满次日即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综上,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影归还原告唐磊借款本金人民币27349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734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62×××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唐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7元,由原告唐磊负担164元,由被告乔影负担291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沈忆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