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德华申请执行狄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华,狄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高德华,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狄立祥,男,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德华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狄立祥偿还贷款563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狄立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狄立祥无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231号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