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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春方与被执行人高玉明、南京润轩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春方,高玉明,南京润轩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186号申请人梅春方,男,1973年7月4日出生,43岁,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高玉明,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37岁,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南京润轩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机构代码:56724655-4梅春芳与高玉明、南京润轩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37323.12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梅春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巧美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