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7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长江与郑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江,郑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江,住依兰县。被执行人郑维平,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吴长江与郑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13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另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愿将住房公积金24000元由法院扣划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不能一次性给付,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  张  天  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鄢  凤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