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狄进华、邵明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进华,邵明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7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狄进华,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小学文化,住嵩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邵明菲,女,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住会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归案后坦白认罪,赃款已退还失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狄进华与邵明菲约定在卖淫时实施盗窃。2017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邵明菲将李某带至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松毛山村199号出租房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狄进华趁机盗窃李某现金3100元人民币。被盗的3100元人民币由罗平县公安局罗雄派出所于2017年3月23日发还失主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具有共同犯罪情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互为主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被盗赃款已退还失主。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范围内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狄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邵明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狄进华、邵明菲的刑期均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桂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琼 来源:百度搜索“”